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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04101W00
事项名称: 价格监测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制度,完善价格监测机构和网络,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依法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市场价格情况,为价格调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3.《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03〕1号)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