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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31601W00
事项名称: 纤维质量检验的复验仲裁
行业名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通知》(国发〔1985〕92号)第二条第二项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纤维质量检验、监督检验和复验仲裁,并以复验仲裁结果作为交接结算的凭证。 2.《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依照本条例进行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3号)第十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用麻企业对依照本办法进行的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复检。复检样品应在留样中抽取。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