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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72017W00
事项名称: 药品生产企业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
行业名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设定依据: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2011〕79号)全文。 2.《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出具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第一种是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第二种是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第一种品种,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结合既往对其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以及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资料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出具证明文件。对于第二种品种,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新修订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现场检查,通过检查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资料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出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