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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99301W00
事项名称: 人防宣传教育
行业名称: 其他业务指导部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四十五条 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54号(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加强教育训练基地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空意识,增强公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校学生的防空和防灾教育,由教育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防空和防灾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防空和防灾救灾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防空和防灾救灾教育,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