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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05102W0Y
事项名称: 开具考试成绩证明服务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2006〕52 号)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2.《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二)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1.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主要检验学生学习程度,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