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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1400BW0Y
事项名称: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取消集中认证)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镇(乡、街道)级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2014〕8号)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暂无)全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第8号)全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第54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