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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2030006000
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行业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