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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2014208003
事项名称: 监理工程师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279号)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第105号)全文。《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第462号)全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37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或信息: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五)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6〕第147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