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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2014208002
事项名称: 注册建筑师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 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二章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 考试制度……。 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 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4.《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二、建设部负责注册和注册管理工作。……人 事部负责考试工作,负责考试大纲、试题及合格标准的审定并组织实施考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