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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2014007025
事项名称: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 号)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 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 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二)配置 辅助器具确认书;(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