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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2014007003
事项名称: 变更工伤登记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 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 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