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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2014006010
事项名称: 遗属待遇申领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1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计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金额,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抚费核定表》(附件12),交参保单位。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2014〕8号)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765号)第十九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