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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2030049000
事项名称: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行业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第三条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暂无) 七、创新审计技术方法 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扩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加大数据集中力度,对获取的数据资料严格保密。适应大数据审计需要,构建国家审计数据系统和数字化审计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单位数据与行业数据以及跨行业、跨领域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探索建立审计实时监督系统,实施联网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