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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432004105W00
事项名称: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2号)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7号)第九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8号)第四条 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14号)第八条 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与接受成本监审的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