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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类型: 其他类
项目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初审
职权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初审责任:审核廉租住房申请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居住地现场查看和调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3.决定、转报、公示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户要进行年度的监督和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对不再符合的住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收回配租廉租住房。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