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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类型: 其他类
项目名称: 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下达的指标任务选择符合项目实施的地块,确定是否符合地类和规划项目实施客观的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征求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组织可研、规划设计报告。 4.送达责任:组织招投标,按要求实施项目,制作验收申报材料。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