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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类型: 监督检查
项目名称: 对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第二十条: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湘民发〔2016〕50号)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邀请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演练。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供养服务机构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敬老院提质工作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并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