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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基本编码 000115001000
实施机关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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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