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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事项名称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基本编码 000524019000
实施机关 衡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2019〕第1号)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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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