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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事项名称 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基本编码 430164005W00
实施机关 衡山县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1.《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八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进行其他建设的,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国有林地或者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依法审查后,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伐除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木,由林木所有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2.《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面积3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面积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面积5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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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