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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议国家的纺织品出口原产地证核发
事项名称 对协议国家的纺织品出口原产地证核发 基本编码 001021001000
实施机关 湖南省商务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设定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82号第三条:对于附件表一所列的纺织品,自2005年1月1日后从我国出运到欧盟各成员国和土耳其的,出口经营者仍须出具纺织品专用原产地证。请各出口经营者向商务部授权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发证机构(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输欧盟或土耳其纺织品原产地证和丝麻制品原产地证。输入国验核原产地证。商务部关于印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商配发【2005】707号)第二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下负责受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经营者在出口《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第103号公告)、《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第87号、104号公告)、商务部2005年第49号公告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82号公告所列货物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第五条:本规范所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包括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式五联,见附件1)、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2)、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式五联,见附件3)、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4)、输欧盟手工制品证(一式五联,见附件5)、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6)、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7)、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见附件9,以下简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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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权责清单 对协议国家的纺织品出口原产地证核发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