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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初审
事项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初审 基本编码 431099120W00
实施机关 衡南县咸塘镇镇人民政府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设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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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权责清单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初审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