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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基本编码 00016801100Y
实施机关 常宁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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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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