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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事项名称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基本编码 000723007000
实施机关 岳阳县卫生健康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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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