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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事项名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基本编码 000730001000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宁市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0号)第一条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第一条 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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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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