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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类)
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申请类) 基本编码 432012105W00
实施机关 雁峰区司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2003〕385号)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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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