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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
事项名称 不动产统一登记 基本编码 00071500100Y
实施机关 祁东县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民法典》(第45号主席令)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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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不动产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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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