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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人员补登、恢复
事项名称 无户口人员补登、恢复 基本编码 430709061W00
实施机关 衡山县公安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公发〔2016〕第18号)第二十五条 补登、恢复户口人员年满16周岁的,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第二十六条 恢复户口登记,手续齐全且能够立即核实的,在恢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不能立即核实的,核实、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补登,须报经户口补登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章 户口证件及档案资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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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无户口人员补登、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