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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事项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基本编码 000512001000
实施机关 雁峰区司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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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