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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事项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基本编码 000115005000
实施机关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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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审批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