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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事项名称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基本编码 000121007000
实施机关 湖南省商务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设定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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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