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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事项名称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2011000
实施机关 澧县司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76号)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06〕第102号)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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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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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