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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事项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基本编码 000115006000
实施机关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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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