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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事项名称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基本编码 000139005000
实施机关 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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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