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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事项名称 不动产登记 基本编码 000715001000
实施机关 衡山县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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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不动产登记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