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拟迁建广播电视设施所有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审核通过: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省广播电视局提出书面申请(省级广播电视机构直接向省局提交书面申请); 2.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3.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4.满足广播电视传输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5.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6.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功能的要求; 7.市州局或省级广播电视机构提交材料齐全。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3.补充材料超过受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