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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实施编码:11431021MB0N44880C4001033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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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桂阳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4499203

    0735-449920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4470449

    0735-4470449

受理条件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桂阳县龙潭东路1号2栋政务中心文旅广体局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的资料,按照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作出如下处理:凡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凡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审核

2个工作日

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同意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凡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决定

2个工作日

对审查同意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关于同意全民健身设施 拆迁或改变用途的函 查看结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