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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设置

实施编码:11430424006282651H4431017306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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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设置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5226266

    0734-522626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5225376

    0734-5225376

受理条件

无受理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衡东县洣江大道1号衡东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住建局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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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6个小时

材料齐全

审核

12个小时

材料齐全

办结

6个小时

材料齐全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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