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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质量检验的复验仲裁

实施编码:11430000MB169231XX2432031601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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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质量检验的复验仲裁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1-89967223

    0731-8996722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9967200

    0731-89967200

受理条件

1、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依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检; 2、麻类纤维经营者、用麻企业对依照《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的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提出复检申请 受理后并下达复检任务;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38号C座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5: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

审核

1个工作日

申请复检仲裁的检验报告在异议期内,批次备样满足检验需求。

检验

4个工作日

对备样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

发出检验证书

1个工作日

签发检验证书,在事先约定的前提下,可发送电子文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通知》(国发〔1985〕92号)第二条第二项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纤维质量检验、监督检验和复验仲裁,并以复验仲裁结果作为交接结算的凭证。 2.《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依照本条例进行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3号)第十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用麻企业对依照本办法进行的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复检。复检样品应在留样中抽取。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检验证书》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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