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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

实施编码:11431021MB1D51899A4431016031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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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桂阳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4435602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城关镇欧阳海路35号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桂阳分局5楼503室管理股

    0735-4435602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城关镇欧阳海路35号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桂阳分局5楼503室管理股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4470567(桂阳县纪委监察局)

    0735-4470567(桂阳县纪委监察局)

受理条件

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层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城关镇欧阳海路35号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桂阳分局5楼503室管理股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对个业环境违法信息进行核定

办结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9号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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