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 2.已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3.有专家评审意见;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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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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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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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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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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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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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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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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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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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0840;0731-28682662
0731-28680806
1.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 2.已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3.有专家评审意见;
株洲市民中心(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二楼H区(建投审批办理区)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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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小时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审核 |
2个小时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按照备案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许可条件,不予备案。 |
办结 |
2个小时 |
予以备案的,制作备案回执并邮政送达;备案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结果。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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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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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