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0号)第十条:“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愿意从事宗教院校教育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宗教院校取得本科(含)以上学历;(三)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职业道德、基本素质和能力;(四)熟悉国家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五)能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学与交流;(六)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包括具备相应的身体和心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