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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对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环境统计机构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实施编码:1143108100653885624430816003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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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环境统计机构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3322386(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办公室);0735-3327962(资兴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二楼B区27号)。

    0735-3322386(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办公室);0735-3327962(资兴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二楼B区27号)。
  • 监督投诉方式

    对进驻单位窗口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资兴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 0735-3332531; 资兴市作风办:0735-3326126;自行设立中介服务投诉 : 市优化办:0735-3335818;自行设立行政审批投诉 :市委编办:0735-12310。

    对进驻单位窗口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资兴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 0735-3332531; 资兴市作风办:0735-3326126;自行设立中介服务投诉 : 市优化办:0735-3335818;自行设立行政审批投诉 :市委编办:0735-12310。

受理条件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1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资兴市阳安路519号市政务服中心二楼B区27号生态环境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审查行政奖励各项申请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核决定

1个工作日

由环保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和环境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局办公室三个科室负责人联合对行政奖励申报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把关,并就申报内容真实性进行全面联合审查,对符合法定表彰奖励条件、标准的,报送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准予行政奖励许可。 资兴市环保局局长召集本局全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就本单位办公室和行政审批股、环境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等科室负责人签署的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核,征询相关人员意见,对符合行政奖励许可条件的签署行政奖励决定同意的意见,准予行政奖励许可。并予以上报市政府给与表彰建议,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退回材料并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办结告知公示

0个工作日

由局办公室工作人员或政务服务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审批相对人行政奖励申请结果并对外公开审批结果予以网上公示。作出不予行政奖励许可决定的,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许可的原因和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予许可决定书的获取方式同许可证的领取方式。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1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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