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条件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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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祁东县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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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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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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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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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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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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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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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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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6264947
0734-62649470734-6281508
0734-6281508法律规定的条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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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房产交易中心三楼303室(建设北路188号)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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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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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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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