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 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 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 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 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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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临湘市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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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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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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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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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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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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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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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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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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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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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3050000
0730-12345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 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 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 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 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临湘市长盛西路333号临湘智慧政务中心一楼1-10号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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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2个小时 |
受理 |
审核 |
20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办结 |
2个小时 |
办结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