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且持有养殖证,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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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资兴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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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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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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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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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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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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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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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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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35---3327883
投诉电话:0735---3332531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且持有养殖证,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阳安西路51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67号农业农村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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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真实、无涂改, 复印件清晰 |
审核 |
4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真实、无涂改, 复印件清晰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真实、无涂改, 复印件清晰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真实、无涂改, 复印件清晰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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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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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