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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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桂阳县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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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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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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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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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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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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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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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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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4448019
0735-442910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桂阳县正和镇火田村鸡公石桂阳监管中心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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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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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2013年10月23日公安部令第128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