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跨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省内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我省已实行纳税人省内迁移手续简化办理,详情见“省内跨区迁移”) 4.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5.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