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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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雨湖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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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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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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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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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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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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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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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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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31-5820 8016; 0731-58208166
0731-58222366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湘潭市雨湖区南岭南路12号(雨湖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雨湖区办税服务厅)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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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6个小时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办理 |
6个小时 |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
反馈 |
6个小时 |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
归档 |
6个小时 |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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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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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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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