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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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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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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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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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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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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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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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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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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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731-88955569
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731-889555690731-88955386
0731-88955386(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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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路467号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六楼627房;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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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 |
形式审查 |
2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申请人与所加盖的公章一致。 |
材料审查 |
2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符合法定权限。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符合法定权限,审批程序合规。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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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